商标资讯丨真功夫没有“真功夫”?20件商标因酷似李小龙形象被裁定无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官网上对20件真功夫系列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公开,认为该系列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违反《商标法》条款,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孟博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李小龙女儿李香凝,其要求真功夫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作为商标,并索赔2.1亿元。孟博律师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死者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孟博律师表示,在具体案件当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裁判。来源:新黄河、孟博律师给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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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讯丨真功夫没有“真功夫”?20件商标因酷似李小龙形象被裁定无效”》 有 1 条评论

  1. 据新浪财经报道,近日,李小龙后人和广州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有了阶段性结果。

    中国商标网显示,真功夫申请的20件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可见,真功夫申请的20件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

    被否定的商标图案如下:
    真功夫注册商标2004年就开始申请,广泛使用在真功夫餐饮店铺门口,很有知名度和辨识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一、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早在2010年,功夫明星李小龙的后人李香凝便已在国内成立维权办公室,着手处理国内李小龙商标侵权事宜。

    2019年12月,李香凝一方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当时披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针对被诉侵权一事,2019年12月26日,真功夫通过其微博作出了回应,称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公司已经使用了15年。公司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但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本案的难点是,真功夫并非直接使用李小龙的照片,而是使用了和李小龙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并将其注册成了商标,要证明两者有对应关系。
    《民法典》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仅仅强调了肖像权的权利地位,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内涵、表现形态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明确将肖像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也就是说,可识别性是认定肖像的关键,只要能够通过人物发型、动作、衣服颜色和款式等外部形象识别出某一特定人物,那么该载体就是“肖像”,并且不要求百分百“还原”,只要足以辨别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即可。
    今年8月25日李小龙女儿向真功夫快餐索赔2.1亿案开庭。当时真功夫回应称,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授权。

    如今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无效,无疑对真功夫不利。 (来源:会玩君wpg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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